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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文件
 
关于印发《平凉市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平凉市政务专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3-24 来源: 作者: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文件

 

平办发〔2010 12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和《平凉市政务专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凉市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平凉市政务专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318

平凉市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信息化应用效益,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二、考核主体

由市信息办牵头,成立平凉市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保密办等相关单位人员以及电子政务领域的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组成。

三、考核内容

(一)县(区)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一把手”领导落实情况;电子政务负责机构设置情况;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设立情况;建立考核机制情况。

2.应用效果。县(区)各部门网站建设,政务专网应用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及网上审批事项建设情况。

3.资源共享。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建设情况;四大班子及各部门资源共享情况。

4.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保障文件制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应急体系建设情况;信息安全容灾、备份能力情况;信息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5.环境建设。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或信息化发展规划)情况;电子政务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情况;推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咨询、监理情况。

6.加分项。电子政务项目列入当年度国家、省、市试点示范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的推广示范情况;县(区)门户网站当年度在全市网站评比中排名情况。

(二)部门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一把手”领导落实情况;设立审批机制和专人管理情况。

2.应用效果。本单位网站建设,政务专网应用情况;政务信息公开、网上申报、下载事项及办理事项状态可查询情况。

3.资源共享。部门内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及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情况。

4.信息安全。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实施情况;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5.环境建设。本单位电子政务规划的实现情况;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前期咨询及项目建设监理情况。

6.加分项。本单位电子政务项目列入当年度国家、省、市试点示范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的推广示范情况;本单位网站当年度在全市网站评比中排名情况。

四、考核方法

年底前,各县(区)、各单位根据《平凉市电子政务工作考核评价细则》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报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各单位自评、日常监测、专网应用通报、最佳子站评定、实地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按分数进行名次排序,在中国平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文件可点击下载):1电子政务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县区)

   2电子政务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市直)

 

 

平凉市政务专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一条  为了规范平凉市政务专网(以下简称“市政务专网”)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务专网正常运行、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办、国办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政务专网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务专网,是甘肃省政务专网在我市的向下延伸,是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的非涉密专用网络,是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全市各级各单位提供高速互联、资源共享、公文交换、业务协同功能的公用网络传输信道和办公平台。

第三条  市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标准统一、设置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总体要求,坚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平凉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政务专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要按照充分运用、服务全局的宗旨,推动基于市政务专网的各项应用。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电信部门开展市政务专网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市政务专网的网络结构调整、接入单位审批等事项的管理;

(三)负责市政务专网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和整合;

(四)负责市政务专网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测评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务专网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六)负责市政务专网使用情况的督查、通报和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是市政务专网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和工作依据,接入市政务专网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本办法各项内容。

 

第二章  设备和机房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专网设备包括核心节点设备、汇聚节点设备、接入节点设备和线路设备等,所有网络设备的更换、配置、调整统一由平凉电信公司进行维护,并对骨干网络和核心设备进行冗余。

第七条  市政务专网的网络设备产权归平凉电信公司所有,市政务专网各接入单位租赁使用。如需变动设备位置,应书面上报市信息办,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由平凉电信公司进行调整,并存档。

第八条  市政务专网核心节点机房、汇聚节点机房、接入节点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各接入单位应为专网设备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环境。

第九条  各接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灾防盗措施,确保本单位专网设备安全,发生事故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报告市信息办及平凉电信公司。

 

第三章  网络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市政务专网统一由平凉电信公司维护,各县专网由平凉电信公司各县分公司维护,具体负责全网网络设备的配置、设备与线路状况的监控、网络故障的排除。市、县电信公司要形成完善的网络拓扑图,确定专人及服务电话,负责专网维护。各接入单位在维护网络设备时,应主动接受平凉电信公司的指导,不得擅自更改专网设备的参数配置。

第十一条  市信息办和平凉电信公司负责组织专网巡检,并根据各接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各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专网设备的日常运行、设备保管和故障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办、平凉电信公司联系解决,确保专网设备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接入单位和维护人员必须参照市政务专网操作使用手册,严格遵循故障处理流程,及时处理各类告警和故障。

 

第四章  业务网络接入规定

 

第十四条  各业务网络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业务应用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如需额外铺设路由,需与市政务专网骨干路由一致。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负责业务网络的规划和接入审批工作,并在接入前进行检查评估。不属市政务专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入政务专网,须向市信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十六条  各业务网络主管单位对入网计算机的IP地址、MAC地址、负责人等内容要作详细登记。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务专网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制度管理与技术保障并重。通过建立市政务专网统一安全保障体系,分级、分层、分域保障信息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共同做好市政务专网安全保障工作。各接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政务专网信息安全工作,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平凉电信公司负责市政务专网统一安全物理体系的建立、维护和保障。各接入单位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市政务专网总体安全策略,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市政务专网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所有接入市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要专机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国际互联网连接,不得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改为其他用途时要清除计算机上的相关参数配置和信息。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接入专网必须加装网络隔离卡。

第二十条  未经市信息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演示、复制、传递市政务专网的拓扑结构、网络配置及数据信息。因工作需要,复制拷贝的内容,必须在市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接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市政务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接入单位要认真做好病毒查杀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确保入网计算机无病毒。

第二十三条  各接入单位要对与市政务专网相关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备案,定期填写工作日志,配合市信息办及上级部门做好安全事件调查。

 

第六章  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专网信息共享的管理依照国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市政务专网中流转的数据和信息,交换和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

第二十五条  在市政务专网上运行的市内各项应用系统,由部门负责开发建设,经市信息办组织有关人员评审通过后,统一安装部署,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平凉市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全市政务专网信息资源共享综合服务平台,具有网上公文传输、资源共享、协同办公等功能。由市信息办负责办公自动化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接入单位管理员设置。各接入单位负责内部人员、信息资源的提供和更新,要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定负责政务专网建设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的分管领导、承办科室、管理员和文档员。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专网建设及办公系统管理维护,内部机构、人员等信息的采集上传;文档员负责单位文档的收发,每个工作日上下班和整点时间都要上网查收电子公文,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第二十八条  全市接入政务专网的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市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限要求,按时延伸政务网络,收发处理电子公文,停发纸质文件,推广召开视频会议,推进全市无纸化办公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九条  在市政务专网上的各类应用系统,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反动言论、封建迷信及淫秽、赌博、暴力、恐怖等一切与法律相抵触的信息;

(二)娱乐新闻等一切与政务工作无关的信息,以及各种不符合事实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传播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电子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市内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政务专网等电子设备及网络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文秘和业务部门负责电子文件日常处理。市、县(区)档案部门负责归档电子文件管理,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文件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保密部门负责涉密电子文件的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本馆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并依法提供利用;并建立本级电子文件备份中心或者异地备份库。

第三十四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并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时进行归档,由市、县(区)同级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  条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在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

(二)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进行真实、完整、可用方面的鉴定、检测,并由相关责任人确认;

(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或者缩微胶卷同时归档。

第三十六  条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电子文件的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当为利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电子文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不受损害。

第三十七条  电子文件的销毁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密电子文件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务专网经费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主要用于市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资源开发和应用推动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专网经费严格遵守市财政局、市信息办有关信息化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市政务专网线路租用费应遵循“统筹安排,统一拨付”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级拨付到市、县(区)信息办,由市、县(区)信息办按季度根据网络运行维护情况核定拨付给营运单位。

第四十一条  各接入单位每年要确定固定数额的政务专网经费,用于本单位内部政务专网相关设备的配备和完善。

 

第九章  人员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政务专网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市、县(区)信息办要经常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全市各级各单位政务专网管理员和文档员,培训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两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适当奖励:

(一)及时处理各类故障,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积极探索信息资源整合的思路和方法,为市政务专网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推动政务专网各项应用,工作成绩明显或应用模式有推广价值的单位和个人;

(四)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向责任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县电信公司接到接入单位网络故障报告后,城区单位维护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乡镇应在3小时内到达,接入单位累计督促三次,维护人员仍未按时到达的,核减当月政务专网租赁费的510%;维护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严重网络故障或屡次产生网络故障的,对接入单位日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形成政务专网安全事故的,核减当月政务专网租赁费的1030%;每次维护后都必须填写维修单,记载清楚故障产生原因,并报市、县(区)信息办,由于网络故障造成的,核减当月政务专网租赁费的1030%,由于接入单位操作人员私自修改接入计算机网络参数、改动接入设备造成故障的,市、县(区)信息办将对接入单位及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不按全市统一要求停发纸质文档、提供共享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程的,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责成单位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三)在电子文件管理中,不按照规定保管、移交、使用或者损毁、丢失、纂改、伪造电子文件的,或者擅自提供、复制、公开、销毁或出卖电子文件的;

(四)违反国家或平凉市有关保密相关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将接入市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市政务专网短信平台发送垃圾信息、非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信息化  考核  管理  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2010318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