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的通知》(甘建房〔2007〕187号)、《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物价局、城市社区联合对城区高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进行了评定,确定了各高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并参照周边县(区)物业收费情况,在征求住户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庄浪县城区高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经12月6日县政府十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城区高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以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上浮,下浮不限。今后新建的高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按照《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甘建房〔2007〕187号)评定等级后,县物价局按程序审批。
说明:
1.同一住宅内有高层住宅及多层住宅的,按其公共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及服务水平,分别确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
2.高层住宅不设电梯的参照多层住宅确定收费标准。
3.多层住宅设电梯的参照高层住宅确定收费标准。
4.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电子监控及共用照明电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物价局申请核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对照各自管理的服务小区等级评定结果和相应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对不按要求公示收费标准,价外乱收费的物业企业,将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降低相应物业服务等级。
本通知自2018年1月起执行。
庄浪县物价局 庄浪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