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县城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片区东至紫荆南街,西至迎宾南路,南至南洛河北岸,北至汽修市场北侧,占地53893.6平方米(合80.8亩)。该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17年7月4日至9月3日,共60天。
三、征收主体
庄浪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庄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庄浪县国土资源局
五、征收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文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庄浪县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庄浪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庄浪县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县城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区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庄浪县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片区东至紫荆南街,西至迎宾南路,南至南洛河北岸,北至汽修市场北侧,占地53893.6平方米(合80.8亩)。主要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依据
本次土地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庄浪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标准》和《庄浪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庄浪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庄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庄浪县国土资源局
四、实施时间
庄浪县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见征求阶段:2017年1月13日—2017年7月3日,对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入户动员,调查摸底,其中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17年7月4日—2017年9月3日(60天),开始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组织开展搬迁、拆除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17年9月4日开始,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实施单位将责令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自行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庄浪县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征收,采取货币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偿。补偿资金分两期兑付,一期补偿资金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兑付(总资金的60%),二期补偿资金在交房后兑付(总资金的40%)。
(一)土地征收补偿
对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的征收补偿,由国土部门按照当年城区土地征收标准来计算具体的补偿资金。
对国有土地,在依法征收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动收回,不再另外予以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
庄浪县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动迁”的原则依法予以征收。
1.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以其认定的面积结合实际使用性质确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面积,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后,以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通过市场调查后参考同区域房屋的价格评估确定。
3.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的确定:被征收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一是依照《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1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二是建筑物面积按照框架1:1.2,砖混1:1.1,砖木1:1.05,砖土木1:1,土木1:0.95的标准确定补偿建筑面积(原则上最大补偿面积不能超过260平方米)。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以政府回购安置房的均价确定。对其中商业用途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参考同区域商业用房价格评估后确定。
4.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面积上限为260平方米,超过26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自建房认定。
自建房一律不予补偿,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以《庄浪县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超面积自建房补助标准》确定。另外对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其自建房追加500元/平方米(框架、砖混、砖木、砖土木)或300元/平方米(土木)的补助。
5.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补偿标准》、《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内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标准》确定。
(四)搬家补助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5日内,自行搬家,并交纳房屋钥匙的,给予每户3000元的搬家补助资金。对经营性门店,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门店经营户能配合征收工作自行搬迁的,给予门店经营户5000元的搬迁补助资金。
(五)奖励
1.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超过3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交房奖励。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完成交房(搬出家具、交纳钥匙)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5日内未交房的,一律不予交房奖励。
单位及村集体所有的公产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其他
(一)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照《庄浪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一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须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人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对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无偿征收,自行拆除。
(四)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也不予补助。
(五)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电力、通讯、给排水及地下敷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六)土地征收后,原农户与水洛镇政府、水洛镇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七)国土、规划、房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银行等相关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抵押贷款等一切可能影响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手续。
七、组织领导
庄浪县汽修市场(一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
八、法律责任
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庄浪县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超面积自建房补助标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