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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3  点击量:

 

各城镇居民:

2016年度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已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是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二是属民政部门确认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家庭,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三是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以下;四是具有承租住房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五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大型经营机动车辆、家庭小轿车(出租车除外)及工程机械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除外)等;六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七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财政工资;八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间

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4月5日报名,逾期将不再进行报名。

三、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庄浪县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折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交复印件,核验原件);4.户籍所在地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户籍证明;5.住房部门出具的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现住房租赁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6.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交复印件,核验原件);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交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8.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四、报名方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报,申请时应当由低保证上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凡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重新申报。

 

 

 

                                       庄浪县水洛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