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庄浪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规划》的通知
【来源:|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05-05】 【关闭】

 

关于印发《庄浪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庄各单位:
  

《庄浪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 日

 

主题词:卫生县城  工作规划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4日

                                            共印120份

 

 

 

庄浪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规划

(2008年-2012年)


      为了全力推进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根据《甘肃省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卫生城市标准》,结合

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以完善城市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重点,坚持依法创建、科学创建、人人创建、和谐创建,努力提高我县净化、绿化、美化水平,为建设“梯田产业强县”和“生态文化名县”创造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

二、总体目标

根据《甘肃省卫生城市标准》(2004版),立足建设“一体两翼山水园林县城”的基本定位,按照“南扩北改、拓展两翼、提升品位”的思路,启动实施大县城建设战略,重点实施三大工程(县城南城区扩建工程、老城区改造工程、城区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力争到2012年底达到省级卫生县城标准,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县城验收。
      三、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
  
(一)主要指标
  1、2012年6月底前,建成庄浪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并投入使用,使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2、2012年6月底前,建成庄浪县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使城市污水处理率≥30%。
  3、2012年6月底前,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
  4、2012年6月底前,城区大气悬浮微粒年平均值(TSP)≤0.20毫克/立方米。
  5、2012年6月底前,争取灭鼠验收达标,使城区除“四害”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二)基本条件(2012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指标要求)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县、乡党、政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落实创建责任。
  (2)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结合节假日或专项整治使爱国卫生工作经常化。

(3)县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5)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6)制定相关本县爱国卫生管理法规。
  2、健康教育
  (1)县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
  (2)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开课率”等5个项目总得分不低于自评分的95%。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的门诊部及住院部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向病人及亲属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在社区和公共场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5%,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60%,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95%,知晓率≥80%。
  (5)大众传媒能够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广电、网络,有相应的健康教育专栏,对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
  (6)县政府颁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7)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3、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经费落实。有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厂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文件资料)。
  (2)城区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能够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城区卫生清扫,全天保洁,质量良好,清扫保洁率达100%。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不污染道路。城区垃圾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3)垃圾、粪便处理场(厂)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场(厂)设计规范》、《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现行标准。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处理方式: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或垃圾综合处理)。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处理方式:厌氧消化、三格化粪池、密封贮存池、垃圾粪便混合高温堆肥和集中式粪便处理厂)。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总和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其中公共公交首末站、汽车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县城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10%;水冲式公厕普及率≥30%。
  (5)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边沟渠畅通,无污水坑凹,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写乱画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设置合理,图案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积极推进灯光亮化工程,沿街电讯线路暴露少;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6)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7)集贸市场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状况良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应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
  4、环境保护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平均(TSP)≤0.20毫克/立方米。在县城建成区(建成区面积以城市统计公报为准)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全年不少于56个有效日均值。
  (2)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9%。
  由城市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部门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监测28项指标。所监测的水源地取水量应占城市取水总量的80%以上。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进行规范性监测。
  (4)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测、验收合格,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结果为依据。
  (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
  按照污染排放标准计算,占总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
  按照环境统计所提供的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综合利用量计算。
  (7)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30%。
  一级处理按实际处理量的80%折算,二级处理按实际处理量折算。二级处理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处理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部分按一级处理折算。最佳实用技术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必须提供型号和进、出水水质定期监测报告,出水不满足二级处理出水水质要求的,按一级处理折算。
  (8)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环境保护投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界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暂不包括生态保护、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工厂搬迁费用。不包括市政工程、道路、水利、防洪、饮水工程等间接投资。
  (9)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考核前两年未发生因当地污染源引起的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污染事故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源停用、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公共场所卫生
  ①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规划、有安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②经营单位应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③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旅馆、影剧院、网吧、美容美发、公共浴室及游泳场所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车站、广场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生活饮用水卫生
  ①自来水厂水源地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出厂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资料完整。
  ②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③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④疾控中心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6、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全民性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活动,监督覆盖率95﹪。
  (2)县人大、县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并有县级领导参加。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二次更衣。
  (5)餐饮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贮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6)街头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7)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食品卫生专项要求组织生产,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产品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出厂,有关检验资料齐全。
  (8)有预防食品中毒的措施,全县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避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9)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7、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关资料齐全。
  (2)县人大或县政府每年专题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不少于两次。
  (3)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4)医疗机构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5)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6)全县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迟报率低于3%。
  (7)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七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8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8)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8、除四害
  (1)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驻庄各单位都必须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障。  

(2)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4)灭鼠、灭蚊、灭蝇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9、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共性要求
  ①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②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道路平整,下水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结,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③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④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加大措施落实。
  ⑤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
  (2)单位卫生
  ①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②职工食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状况良好。
  (3)居民区卫生
  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
  10、农村卫生
  (1)各乡(镇)有爱卫工作规划、安排、检查、评价。
  (2)创建卫生乡(镇)、村活动有安排、检查、评比,每个乡(镇)创建卫生示范村不少于三个,每个村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
  (3)有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所属机关单位公厕达到无害化标准。
  (4)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评价(一季度一次)。
  (5)春、秋两季开展除四害活动,有安排、有记录,密度符合标准。
  (6)村级村容村貌整洁、道路硬化、庭院整洁干净、个人卫生良好、了解卫生知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党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逐级分解量化创建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动员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层层召开会议,动员全县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创建工作,县城各主要街道、沿街高大建筑物、窗口单位的橱窗、旅游景点都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创建广告牌或标语,宣传、文体、广电、城管、卫生、环保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开辟宣传专栏,印发宣传提纲,制作专题节目,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人人皆知、人人参与的工作局面,全面促进创建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
  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甘肃省卫生城市标准》,把创建工作经费投入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结合起来一并推进。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引进多种投入机制,采取各种渠道,广泛吸收外来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创建工作,为搞好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强化考核落实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继续开展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的同时,加大创建工作力度,落实创建目标责任,并将创建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县创卫办要强化督促,对按期完成创建任务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创建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庄浪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规划》、《庄浪县2008年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乡镇、本部门(单位)的实施办法,逐项抓好落实,做到坚持依法创建、科学创建、人人创建、和谐创建,全力促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主办:中共庄浪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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